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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之各種文件,包括:升等提名表著作清單(著作別請填寫代表作/參考作,序號請分別排序,如:代表作1、參考作1)、教育部系統印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之送審著作清單、參考著作目錄&簡要說明、本院教師研究表現自我評量表,對於同一篇送審著作之類別及序號(如:參考作2)請維持一致以利審查人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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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資料中年份(西元或者民國)寫法,請儘可能保持一致(由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系統印出時以民國年呈現,建議以民國年進行填寫),以利資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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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務必逐字檢核各種文件中送審著作相關資訊內容(中英文書名或篇名、出版年月、卷期、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等資訊),以避免錯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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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現職年資證明(本職級之聘書)若有缺漏,可向人事室申請服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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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之著作若為「已接受刊登(約期出版)」者,必須檢附接受刊登證明或出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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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總共應繳交7份研究資料,即應檢附資料明細一覽表(人社院專用)第11項,其中1份於院教評會審畢後由院辦留存,剩餘6份(經院教評會複審第一階段通過者)學院將於會後交人事室辦理外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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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個人基本資料表(請切實完成各項資料更新,尤其是研究領域、研究成果各項資訊內容)同樣請繳交7份,但請勿與研究資料一併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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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不送外審之著作(僅計入研究項目是否達到所屬院系所班申請升等資格,用於判定是否滿足送審門檻規定),升等提名表著作清單請以另紙填寫(不要與送外審著作填寫於同一頁面),並請註明「不送外審」,同時於本院教師研究表現自我評量表中也請註明「不送外審」。不送外審之著作僅須繳交3份,且請勿與研究資料一併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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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若因接獲各級教評會函知(應載明合理補件期限)為審查教師升等送審資格,需申請人補件或說明,請務必依載明知補件期限完成補件或說明。逾期未補件或未說明者,必要時教評會得不予受理並將原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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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於所有申請升等相關著作,一經提送審議,除有送審著作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校章則規定情形者,應予剔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增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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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升等案經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教師即不得申請撤回其申請升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