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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60歲(指當次受評採計區間內滿60歲者)且已升任教授;並通過最近一次評鑑者,或者升任教授後經連續四次評鑑達到標準者,由人事室直接調查列冊簽陳提校教評會報告,無須自行提出申請。若符合此類情況之教師,仍可和所屬系所班確認應受評名冊,確保人事室已經完成相關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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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受評期間擔任院、系級教研中心主任之成績採計,列入服務「其他行政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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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受評期間擔任種子教師之成績採計,依據本院103年6月12日系所主管會議共識,統一列入服務「其他行政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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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受評期間於本院「人社東華」電子季刊發表文章成績採計,依據本院103年12月3日院務會議決議,列為研究「特殊表現」項目,每篇採計0.2點,三年最多可得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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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參與校內各種不同形式之服務工作,例如:參與各項學程、計畫包含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等,依據東人字第1080019306號(本校108年6月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臨時動議),列入教師評鑑之服務暨輔導項目(本院計分表服務「從事校內外專業服務」項目)酌予計分;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計畫則參考本校教師研究績效獎勵辦法,屬教師評鑑研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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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九條已經刪除符合該條各條件申請免予評鑑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需達一定水準之規定,適用相關條件申請免予評鑑者已無須申請主動受評(填寫免予評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提出即可,且提出免予評鑑申請時間不限於評鑑作業期間) ,惟若申請者屬於當年度應受評者,而免予評鑑申請案未能於「應受評學年度所屬系所班受評資料截止收件日」前經三級教評會審查通過,仍應依規定接受當學年度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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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教師延後評鑑申請,須於應受評學年度開始前依規定獲核准或會議通過。若因情況特殊未能於前述時間內提出者,須於應受評學年度所屬系所班受評資料截止收件日前經校長簽准,否則依規定將不予受理。